焦点资讯:深交所要求券商提交签字保代《在审企业家数说明》,保代分类监管再进一步,将提升IPO、再融资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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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标题:深交所要求券商提交签字保代《在审企业家数说明》,保代分类监管再进一步,将提升IPO、再融资质量)
红周刊丨惠凯
今年2月17日,全面注册制宣告实施,围绕着全面注册制的要求,多项重磅举措不断。近日,《红周刊》获得的深交所6月下旬向券商发布的最新一期《发行上市审核动态》中,要求券商提交旗下保代的《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说明》。
《发行上市审核动态》要求,券商对照深交所《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一号——申请文件受理》第三条“最近三年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、再融资、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”的要求,提交《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说明》,对签字保代的在审企业情况和已完成项目进行认定和承诺。
按照《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一号——申请文件受理》第三条要求,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、再融资、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,“仅可以在深沪主板和创业板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”。由于近两年是IPO发行大年,出现了不少保代新人负责IPO和再融资项目的情况,但由于资历不够、对政策把握不足等原因,负责的IPO和再融资项目更容易存在一些瑕疵。深交所的最新要求,显然有助于压实券商和保代责任,提升IPO和再融资项目质量。
上述最新举措显然是进一步落实了全面注册制的要求。今年2月17日,深交所发布了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一号——申请文件受理》,明确提出了“申报即担责”,明确保荐代表人“双签”制度,满足要求的保代可在深沪主板和创业板各负责2家项目,有助于督促保荐人强化保荐业务管理、提高保荐业务质量。
据了解,交易所摸底券商保代的项目多寡情况,也是落实券商投行、保代分类监管的精神,有助于提高IPO发行和监管效率。早在2020年底,中证协就下发了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》,建立了保荐代表人A、B、C三类名单分类机制,把分类管理改革作为此次保代监管重构的重要亮点。2022年,据报道,中证协又向券商采集包括投行项目信息在内的数据,其中保代相关信息,尤其是“负面事项”是重要内容。
近日,继全面注册制宣告实施后,交易所也向券商采集保代项目详情,很显然,这一做法将把券商、保代分类监管再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。